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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曹艳学、田润明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学,田润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81号申请执行人曹艳学。申请执行人田润明。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负责人郭长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艳学、田润明与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曹艳学、田润明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