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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蓝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蓝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申请人蓝某据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23执812号执行一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国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书 记 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