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章晓平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刑终35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户籍地本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住本市普陀区XX弄XX号XX室。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6月18日晚,被告人章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沪B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长宁区新渔东路茅台路附近行驶至XX路XX路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ml。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符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登记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等。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诉人章某某对于原判认定其犯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惟提出其本人的健康状况不佳、家庭生活有一定的困难,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其给予缓刑考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上诉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相同。原判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鉴于上诉人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所作的定性、量刑本无不当。现鉴于上诉人章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亦确有悔罪表现,二审期间亲笔书写了悔过书,考虑到判后的社会效果,可以对上诉人章某某再予以从轻处罚,但上诉人章某某要求给予缓刑考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上诉人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起讫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王家新代理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