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犯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08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何晓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与林晨晖(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由林晨晖从台州市黄岩铸鑫二手车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处租来价值人民币15.5万元的牌号为浙J×××××的锐志汽车一辆,再由被告人张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汽车行驶证,冒充车主黄某,将该辆汽车抵押给台州市椒江翼丰汽车租赁服务部(个人工商户),骗得曹某人民币6万元,用于赌博等挥霍。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将上述款项归还被害人。2、2015年3月24日,林晨晖从台州市扬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私营有限公司)何某处租来价值人民币17万元、车牌号为浙J×××××的捷豹轿车一辆。后被告人张某明知林晨晖冒充车主何某,仍在林晨晖的要求下携带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开着租来的捷豹汽车去台州市钱坤投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处核实车辆信息,最后由林晨晖将该辆汽车抵押给该公司,骗得王某甲人民币9万元,用于赌博等挥霍。案发前,林晨晖家属已将上述款项归还被害人。3、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与林晨晖等人经事先预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从台州市黄岩鑫健汽车租赁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王某乙处租来价值人民币16.5万元、车牌号为浙J×××××的锐志汽车一辆。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伙同林晨晖用伪造的身份证及汽车行驶证,冒充车主王某乙,将该辆汽车抵押给台州市钱坤投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注销)被害人王某甲,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约6万元用于赌博等挥霍。案发前,上述款项已归还被害人。另查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悦华风尚宾馆8307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黄某、何某、曹某、陈某的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查询登记情况,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伪造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登记保存清单,借款合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合同诈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案发前已退还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红希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富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