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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栗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喜诚与被执行人蒋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诚,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栗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诚,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执行人蒋春生,男,汉族,衡南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喜诚与被执行人蒋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栗民一初字第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春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喜诚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的坐落于衡南县硫市镇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暂时无法联系到,且无法查证抵押是否属实,目前暂不适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春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喜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春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喜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明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