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六与陈秋英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六,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秋英,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刘六申请执行陈秋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六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1执2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