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于国与于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于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2273号原告于国,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于合,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于国与被告于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柳俊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1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4年被告偿还原告500元利息,余款经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2000元自2011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再减除已付5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各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