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姜中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姜中强,孙思梧,周学飞,朱卫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被执行人姜中强被执行人孙思梧被执行人周学飞被执行人朱卫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