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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变英,女,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渑民金初字第6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