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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陶庭宝、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陶庭宝,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62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陶厂镇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校保,该公司经理。被告:陶庭宝,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庭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4月28日,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