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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明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4刑初20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明修,男,汉族。2015年10月1日因本案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3日以鹤南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修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吴雪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蒋荣荣主审,人民陪审员王平堂参加合议,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明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孙明修与其妻子胡XX酒后回家时,因被害人马XX多次拨打胡XX的手机,二人争吵后分别回家。到家后马XX仍多次打来电话,孙明修因怀疑二人关系暧昧便接听了电话,与马发生争吵。马XX提出要来找孙明修,二人约好在南山矿公司附近见面后,孙明修从家中携带尖刀一把,步行来到南山矿公司附近。二人见面后因马XX总在晚上给胡XX打电话之事再次发生争吵,马XX用拳头向孙明修面部击打一拳,孙明修还手打马XX胸部一拳,马XX倒地后,起来继续冲上前击打孙明修,孙用手一档来到马XX的侧面,左手持刀,刺中马XX背部二刀后离开现场。马XX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马XX系锐器致左肺破裂及左肾破裂出血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孙明修于2015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我市南山地区抓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明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明修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明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明修与妻子胡XX在与朋友吃饭后回家的路上,因被害人马XX(男,殁年49岁)多次给胡XX打电话而发生争执,孙明修提着胡XX的包(包内有胡的手机)独自回家,在此期间被害人马XX多次拨打胡XX的手机,被告人孙明修到家后,接听了被害人马XX打给胡XX的电话,并与被害人马XX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二人相约在南山矿公司前见面。被告人孙明修从家中拿了一条内置尖刀的腰带,来到了约定地点南山区24委南山小学南侧。二人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被害人马XX用拳头将被告人孙明修的面部打伤,被告人孙明修左手持刀,从背部刺中被害人马XX二刀后,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并将行凶尖刀抛至自家房顶。马XX被刺后,拦截一辆出租车将其送至鹤岗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鹤)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1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马XX系锐器致左肺破裂及左肾破裂出血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孙明修于2015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我市南山地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罪行。另查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自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万元和平房一户,该款已给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孙明修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孙明修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物证尖刀腰带一条、鞋一双;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火化证明、通话记录;证人刘XX、马XX(甲)、王XX、王XX(甲)、胡XX、徐XX、史XX证言;被告人孙明修的供述和辩解;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同时考虑被告人孙明修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明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作案工具尖刀腰带一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雪梅代理审判员  蒋荣荣人民陪审员  王平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