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金丽于巴德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丽,巴德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丽,女,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被执行人巴德玛,女,现住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德玛在巴林右旗农村新有合作联社账户6229760550600222601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玛希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