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任建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所地江阴市文化西路4号6002。法定代表人胡雅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锦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锡澄路711号。法定代表人吴泉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任建国。江阴市涵嘉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馨叶代理审判员 张 琨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