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贵民与邢守军、王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民,邢守军,王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789号原告刘贵民,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守军,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少先,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民与被告邢守军、王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守军、王少先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民撤回对被告邢守军、王少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维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宝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