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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615徐小君等申请郭树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君,郭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君,男,4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郭树林,男,37岁,汉族,农民,原住址同上,现服刑。徐小君与郭树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4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树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小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给付能力,法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查封财产暨被执行人郭树财所有的位于巴林左旗隆昌镇半拉石槽村三间门面房和后包厦及钢罩棚,申请人徐小君经网络拍卖以18906.00元竞买成功。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树财位于巴林左旗隆昌镇半拉石槽村三间门面房(81.36平方米)、后包厦(35.39平方米���、钢罩棚(25.43平方米)以18906.00元的价格转让抵顶给买受人徐小君(申请执行人)所有。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徐小君负担。买受人徐小君(申请执行人)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