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507号原告鲍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