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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472号原告薛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瞿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