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传萍与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萍,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传萍,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萍与被执行人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阳区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1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