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潜山县飞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钱宜武,朱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49-1号原告:安徽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丰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3834-9。法定代表人:汪长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申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丹霞路,组织机构代码75680721-8。法定代表人:钱宜武,总经理。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2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9038-7。法定代表人:汪光列,总经理。被告:安徽潜山县飞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轴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3293-2。法定代表人:钱宜武,总经理。被告:钱宜武,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朱晓云,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设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2000010018中存款4682911.12元进行冻结,现原告申请对该账户解封。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兴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查封账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设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2000018中存款4682911.12元进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