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赖跃洪、胡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赖跃洪,胡秀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5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赖跃洪,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胡秀丽,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赖跃洪、胡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彬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