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庆鸽诉被告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庆鸽,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437号原告:白庆鸽,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嘉琦,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伟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人:郑国雨,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庆鸽诉被告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私下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庆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庆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庆鸽承担。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