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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羿锋等申请廖腾林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羿锋,李一锋,吕海珍,吕玉芳,廖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羿锋,男,2003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0922200303070151。申请执行人李一锋,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0922199903280157。申请执行人吕海珍,女,1979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7905060169。申请执行人吕玉芳,女,1931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3111300169。被执行人廖腾林,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6501040159。李羿锋、李一锋、吕海珍、吕玉芳与廖腾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的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融部门的存款和其他有关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但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财产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和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