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鹿美英与刘伟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美英,刘伟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鹿美英。被执行人刘伟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伟楠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