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38号被执行人:李超。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超盗窃罪、诈骗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审理期间自行退赔了11000元,但尚不足额。目前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