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晟与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明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明传,丁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6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湖。法定代表人:林明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明传,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象山北区209号,现住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内,身份证号码3505821973********。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慧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晟,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明传因与被上诉人丁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明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明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明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438元,减半收取9719元,由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明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国廷斌代理审判员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齐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