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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乔庆民与刘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庆民,刘澎,郭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941-1号申请执行人乔庆民,男,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澎,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济南锦润帛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好,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乔庆民与刘澎、郭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