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耀攀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成冲,陈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耀攀科技有限公司,吴成冲,陈崇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09号原告深圳耀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法定代表人伍千程。委托代理人于雄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成冲,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崇兴,男,汉族,1977年7月31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周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崇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其采购货物,达成买卖合同,同时以快递方式寄送货物,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收货地即无锡市北塘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无锡市北塘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原被告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以快递方式交付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瑞安市,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市北塘区。故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