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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景华与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华,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华,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北长安街52号。法定代表人王治省,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332321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3323.2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84元,执行费50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潼区骊景家城第2幢13层11303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7.37m2。经三次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拍卖程序终结。现申请执行人李景华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315465元以物抵债,该案案件款合计417296元(案件款332321元、违约金3323元、利息73556元、案件受理费6284元、评估费1812元)。现以房抵债315465元,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应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景华101831元。现被执行人陕西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景华101831元,双方钱款手续已经结清,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