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闵孝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孝臣
案由
盗窃,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刑初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孝臣,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2000年1月20日因抢劫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3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8日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孝臣于2010年4月7日14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洗浴中心大厅处,利用金×外出之机,使用储物箱的密码条打开金×在洗浴中心内的储物箱,窃得李×交给金×保管的人民币9万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闵孝臣的供述,失主李×陈述,证人金×、程×、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闵孝臣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闵孝臣判处刑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孝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孝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孝臣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闵孝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闵孝臣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闵孝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闵孝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闵孝臣非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发还失主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凤义人民陪审员 赵思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亚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