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刑更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马真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真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刑更245号罪犯马真云,男,1975年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临夏县人,现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拉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7年12月7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藏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真云原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藏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马真云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西藏自治区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队纪,严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勤思考,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二个。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罚金还款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真云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扎西多吉审判员 尼玛央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