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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廣正、罗茂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廣正,罗茂松,芦明,刘超超,高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廣正,曾用名李正,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滑县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罗茂松,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滑县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芦明,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滑县人,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超超,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滑县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艳杰,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滑县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廣正、罗茂松、芦明、刘超超、高艳杰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人刘超超犯有严重疾病,致使案件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因中止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李红伟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