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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万寿与朱淑琴、王进孝、桂尚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万寿,朱淑琴,王进孝,桂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马万寿,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朱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朱淑琴,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王进孝,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朱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桂尚兵,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万寿与被执行人朱淑琴、王进孝、桂尚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淑琴、王进孝、桂尚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淑琴、王进孝、桂尚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王进孝名下所有车牌号为宁B*****号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朱淑琴名下所有车牌号为宁BH****号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进与案外人龚英名下共有位于大武口区三号路潮湖雅苑**-*-***号房屋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