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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与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钢铁有限公司,邯郸县恒信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大越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森翔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南梧桐。法定代表人刘建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办公室第11层。法定代表人池圣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纵横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跨世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纪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县恒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大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珠峰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志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森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应付款项174693元,其中执行费2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