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志管与王能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管,王能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管。被执行人王能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5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能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能升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能升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能升或其妻伍冬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8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