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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唐仕平与彭小华、陈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仕平,彭小华,陈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唐仕平,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49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彭小华,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43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晓华,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40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7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唐仕平申请执行彭小华、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本案具备其它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