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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鲁继兵、吴革生等与赵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继兵,吴革生,赵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鲁继兵,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革生,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岗,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吴革生、鲁继兵申请执行赵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继兵、吴革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岗已按(2015)扶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扶执字第4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