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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个体。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3月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高邮市通湖路御景园小区门卫处,因双方矛盾纠纷,驾驶苏K×××××号黑色别克轿车撞击停在此处准备出小区由其前妻被害人周某乙驾驶的苏K×××××号白色奥迪车,后又跳上奥迪车引擎盖猛踩,致苏K×××××号白色奥迪车引擎盖、前后保险杠等多处损坏,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21070元。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周某乙车辆维修费用及其它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9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甲、郭某、邹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制作的被毁坏车辆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车辆维修估价清单,高邮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高邮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110受理单、发破案经过,本院民事调解书,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