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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齐涛与王行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涛,王行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442号原告齐涛,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王行涛,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涛诉被告王行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28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51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进行了送达,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齐涛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