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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如俊与赵杰、镇江益洲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如俊,赵杰,镇江益洲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172号原告郭如俊。委托代理人相恒芳。被告赵杰。被告镇江益洲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负责人徐立红。原告郭如俊与被告赵杰、镇江益洲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如俊撤回对被告赵杰、镇江益洲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如俊负担。审判员  施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