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永斌与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斌,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212号原告王永斌,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震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斌诉被告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5元,原告自行负担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于永恩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