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字第743-1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俞泽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萍、陈世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代理审判员 俞泽迪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舒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