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92号申请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256545-3。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西南公司,收款人为:天津市顺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1日,票面金额为:伍佰万元整,票号为:3020005323757122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