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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何其春与张贵君、张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其春,张贵君,张德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403号原告何其春,务农。委托代理人袁金雄,天门市拖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贵君,系京山县永隆镇中心幼儿园校长。委托代理人黎兴权,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德华,系京山县永隆镇中心幼儿园司机,系被告张贵君之夫。委托代理人黎兴权,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其春诉被告张贵君、张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其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其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何其春负担。审 判 长  汪俊清人民陪审员  王永生人民陪审员  丁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