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钟际辉、鲁文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钟际辉,鲁文莉,武汉市永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钟际辉。被执行人鲁文莉。被执行人武汉市永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孙腊荣,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7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际辉、鲁文莉、武汉市永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9,790元,申请执行费79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际辉、鲁文莉、武汉市永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8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