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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阳鲁1521执恢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少怀与樊庆举、张福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怀,樊庆举,张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阳鲁15**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怀,男,居民。被执行人:樊庆举,男,居民。被执行人:张福生,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庆举、张福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福生、樊庆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福生、樊庆举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