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蔡正刚诉杨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刚,杨成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456号原告:蔡正刚,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杨成莲,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杨玉华,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正刚诉被告杨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正刚承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