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袁带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许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带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许秀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345号原告袁带好,男。委托代理人刘扬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秀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带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许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9元,由原告袁带好负担。审判员 吴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冬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