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杰、幸桂宏、李海英诉被告大同市智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45号本院2016年3月21日对原告王文杰、幸桂宏、李海英诉被告大同市智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城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1行的“据此,依照之规定”,应更正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新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文王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