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松与吴态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吴态敏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659号原告刘松,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蒲云江,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态敏(曾用名吴太敏),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与被告吴态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于2016年4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松承担。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甯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