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车沁、车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车沁,车文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2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禹辰,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沁。被告车文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车沁、车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芳 来源: